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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018年06月23日 15:31  点击:[]

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为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教学督导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本科和研究生人才培养中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和组织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学校教学工作中心任务和教学改革发展目标,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调研和指导,实现督教、督学和督管职能。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督为基础,以导为重点,督导结合,重在指导。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管理体制,学校层面督导机构为教学督导委员会,学院(教学部)层面督导机构为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委员会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对全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院(部)教学督导组在院(部)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第三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教学发展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师工作部”)是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联系单位,会同共同制定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其加强教学督导业务学习,协助其开展教学检查、专题调研等教学督导工作,及时传达督导发现的问题并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等。教师工作负责人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例会,教师工作部指定专人为教学督导委员会联系人。年末,主管教学校长会同教师工作部总结教学督导委员会各委员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第四条  院(部)会同教学督导组共同制定院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其加强教学督导业务学习,协助其开展教学检查、专题调研等教学督导工作,及时传达督导发现的问题并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等。教学院长定期参加教学督导的工作例会。年末,院(部)总结教学督导组成员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并报教师工作部。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对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等,应予以充分重视,积极协调、组织落实,并及时作出答复,确保教学督导工作的实效。

 

第二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包括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和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四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届。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一)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师德高尚,注重教育思想观念更新。

(二)教学水平高,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关注学校发展,愿意为教学督导工作贡献力量。

(三)坚持原则、认真公正,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

(四)具有高级职称且有10年以上高校教龄,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聘任时一般不超过66周岁)。

第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一般30人左右,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督导工作办公室成员4-6人,委员若干,院(部)教学督导组组长均为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督导工作办公室成员不兼任院(部)教学督导组成员。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名单的确定程序:主管教学校长会同教师工作部提名主任副主任、督导工作办公室成员的拟任名单;教师工作部组织各学院推荐教学督导组组长和成员的拟任名单;教师工作部将教学督导委员会拟任名单报教学委员会通过后发文聘任。

第九条  院(部)教学督导组一般24人,设组长1名。院(部)教学督导组成员名单的确定程序:院(部)党政联席会提出拟任名单报教师工作部,教师工作部报教学委员会通过后发文聘任

第十条  在教学督导员的聘期内,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或补充。教学督导员因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应向主任请假。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教学督导员,学校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解聘。对于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督导职责者,由本人提出,经主任报请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提前解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实施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计划。依据学校教学工作总体安排,会同教师工作部共同制定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委员会全体工作会议,向主管教学校长汇报一次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向教师工作部提交一份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报告。

(二)教学监督检查对学校期初、期中、期末及日常教学过程中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填写《教学检查表》报教师工作部。

(三)课堂听课。依据听课制度的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开展随机听课或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开展针对性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课时(本科8课时,研究生4课时;涉及任课老师不少于6人或涉及课程不少于6门),对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建议,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授课质量。如听课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如师德师风问题),应及时报学院和教师工作部。

(四)专题调研。深入各教学及教学管理单位,召开师生座谈会,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及教学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如何提高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与管理部门和学院(部)交流反馈情况,指导其改进工作。每学期至少调研一个专题,并形成调研报告。

(五)专项检查、评估。配合学校,参与开展专业、课程、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专项检查、评估工作。

(六)接受院(部)教学督导组的咨询,指导院(部)教学督导组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七)每个学期末,将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报告、教学检查表、听课记录、专题调研报告等报督导工作办公室。

(八)为学校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完成学校需要教学督导委员会参与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院(部)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院(部)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院(部)教学工作总体安排,会同教学院长共同制定教学督导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学督导组全体工作会议,向教学院长通报一次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向院(部)提交一份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报告。

(二)教学监督检查对院(部)期初、期中、期末及日常教学过程中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进行监督检查,填写《教学检查表》报院(部)。

(三)课堂听课。依据听课制度的要求,在院(部)范围内开展随机听课或按照院(部)统一部署开展针对性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4课时(不含组长;本科18课时,研究生6课时;涉及任课老师不少于12人或涉及课程不少于12门),对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建议,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授课质量。如听课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如师德师风问题),应及时报学院和教师工作部。

(四)专题调研。召开师生座谈会,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及教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如何提高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与院(部)交流反馈情况,指导其改进工作。每学期至少调研一个专题,并形成调研报告。

(五)专项检查、评估。配合学院,参与开展专业、课程、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专项检查、评估工作。

(六)每个学期末,将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报告、教学检查表、听课记录、专题调研报告等报院(部)和学校督导工作办公室各一份。

(七)院(部)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完成院(部)需要教学督导组参与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完成好各项督导任务。

第十四条 指导方法科学、方式得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五条  紧紧围绕学校教学工作大局,以提高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督导。

第十六条  加强学习,更新观念,熟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对受聘教学督导员实行津贴制,每人每月500元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发,由学校统一支付,按月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委员会提供办公室及必要的办公条件保障,院(部)为教学督导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员代表学校执行督导任务,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教师、学生等相关人员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及时准确地为督导提供所需材料,保证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教学督导员有权对干扰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现象进行批评和制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干扰督导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将保护教学督导员的权益,对故意损害教学督导员名誉或造成人身伤害的个人或部门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可参照本条例,结合学院情况,细化形成院(部)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教学发展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政教[2012]11号)和原《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法》(政研[2014]13号)自动废止

山东财经大学

二○一八年六月

上一条:关于成立山东财经大学第三届教学督导委员会和首届教学督导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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